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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五类工业事故认定依据和认定依据
2025年11月21日07:54 来源:经济参考报记者 陈汉阳
20日,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为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际问题,更好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公平统一可持续发展,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工伤保险)。 “意见”)。 (3)”展示次数工伤赔偿保险法规的理解和应用。 《意见(三)》明确了工伤事故救治过程中的医疗违规、远程办公、出行、下车时发生非第一责任人交通事故等五类工伤事故的认定和依据。具体来说,第一,明确医疗伤害违法行为不影响原工伤事故认定为工伤事故。实践中,治疗职工工伤的医疗违规行为被认定为工伤,《意见(三)》第四条明确规定,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在治疗过程中患上工病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违规行为不影响对原工伤或者疾病的认定。但是,医疗侵权造成的损害并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份或职业病,或医疗费用。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补偿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资格。二是明确远程办公期间职业事故认定的相关规定。工伤事故的核心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不可预见的事故。 《意见(三)》第九条明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在家办公期间确实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单位组织远程办公。影响工伤认定。但使用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手段进行的临时性、偶然性的简单业务沟通,不属于商业灾难。显然,因吸毒、自残或自杀等合法原因引起的病假不属于工伤。 《意见(三)》第五条明确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员工解雇是指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造成的解雇,不属于工伤事故。这使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更加清晰。第四个目标是明确非自然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中职业事故的认定依据。 《意见(三)》第六条明确,“无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裁判文书为依据。另一方面,除非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否则无权获得工伤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主管部门不能确认交通事故的事实,也无法证明交通事故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那么就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申请人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工伤事故。第五点是明确工亡时间的认定依据。对于实际死亡时间的认定不同的问题,《意见(三)》明确,工作场所事故中从业人员的死亡时间与社会公众死亡时间的认定标准和依据一致,即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推定)》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如果没有《居民死亡证明书(预计)》,则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为准。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先前记录的时间,则以该证据确定的时间为准。同时,《意见(3)》详细规定了员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目的”以及员工“流离失所”的具体情况,以认定工伤事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和合法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发布了《关于有关问题的意见(二)》的政策文件。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行工伤保险的意见》《条例》。《若干问题(三)》旨在进一步明确对《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提高法制管理水平,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职业事故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编辑:何欣)